费某某与刘某某系大学同学。2019年,费某某称家里需要置换学区房,向刘某某借款14万元。刘某某看在同学交情上,从支付宝“借呗”里借了14万元转给费某某,费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因该14万元是从“借呗”里借的,需要每月归还利息,后费某某就按照“借呗”平台的利息向刘某某支付了6期利息。到2020年2月,费某某称剩余款项没钱归还,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对借款金额、利息作出约定。但费某某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支付本息,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费某某支付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77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费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款项系刘某某从支付宝“借呗”平台取得,其借款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费某某从刘某某处取得的资金应返还刘某某,并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转贷行为,2020年两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即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删除了“谋取高利”等要件,意味着只要出借资金来源于贷款,即可认定合同无效。
虽然有些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得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要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转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处的金融机构应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案所涉的“借呗”属于金融类产品,且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取消了对贷款种类的限定。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有关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出借人不得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利息,只能要求返还资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有使用费。
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并不少见,在移动支付、线上贷款更加便捷的情况下,看似“举手之劳”的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其实暗含法律风险。民间借贷行为需要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不得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袁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