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妇女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而妇女的劳动权益又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利益,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近年来,国家对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愈加重视,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例如《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三八妇女节”放假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产期、假期以及哺乳时间”的规定等等,此外《劳动法》对于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做了专章的规定,力争为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各用人单位也都为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出于控制成本等因素的考虑,通过种种规避法律的措施剥夺和侵害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如何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进而为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充分且到位的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概述
要对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首先要明确女性职工有哪些劳动权益是需要进行保护的。在笔者看来,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权益保障和特殊权益保障。
(一)一般权益保障
所谓的一般劳动权益就是在《劳动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的企业职工所具有的劳动权益,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此外,《劳动法》第七条还赋予了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特殊权益保障
女性职工因为自身特殊的生理结构和社会角色,除了受到一般权益保障外,还应受到符合其自身特殊状况的保护,也就是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也成为“四期”、“经期”、“孕期”、“育期”、“哺乳期”。在上述特殊的时期,女性职工应该在休息、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的照顾,如怀孕生育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上夜班、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将其调离有污染的岗位、哺乳期能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等。
三、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女性职工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但是,社会上对女性职工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对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从实践和调查中的到的数据分析来看,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用工制度不够规范。据调查统计,在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中有近三分之二的企业和单位没有与女性职工签订劳动合同。①企业出于节省劳动成本的考虑往往通过招收短工以及采取“试用期”的形式逃避义务,或者利用外来务工人员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在为其提供工作岗位的同时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工单位与女性职工签订劳动协议,协议也不涉及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的内容,人为的减轻同工单位的负担。
第二,相关立法原则性与操作性失衡。前文提到过我国对于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这些立法中偏重于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相关行为和程序作出详尽的规定,使得部分企业打法律的擦边球。②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显然其中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些有关部门,这样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有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妇女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护。
第三,女性职工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意识的淡薄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一方面,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使得女职工在遇到侵权情形的时候往往自认倒霉,对于存在的侵权现象往往是忍气吞声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和援助;另一方面,大部分女性职工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对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并不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以及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相关组织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存在是企业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组建的工会并不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与此同时,工会的组织设置缺乏有效的处理问题的部门和机制,对于女职工反映到工会的问题,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很难做出有效的回应。工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并没有对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积极而有效的保护,久而久之职工便对工会失去信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忽略了工会的存在。
三、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一)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政府以及相关监督和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不够是女性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目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方向,政府往往过度关注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职工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政府发挥其监督与监管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此外,要积极推进企业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预防、监督、调节功能的协调机制,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③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可操作性
现阶段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来对女性职工的权益进行维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3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是阶段性的突破。但是正如前文提到的,上述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对于妇女权益的维护欠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和规范。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是今后立法者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三)加大普法力度,增强职工维权意识
提高女性职工的维权意识首先是要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应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作为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改善宣传的方式、方法,务必将宣传与提高女职工的素质联系在一起,并探索可行的绩效考评机制,使女职工真正了解国家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女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其次,女性职工也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加强自我学习和应用,提高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
(四)健全工会制度,畅通职工维权途径
工会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需要健全工会制度、明确工会的责任、设置维权专项机构、畅通职工通道,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件,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让女职工第一时间内想到工会,想女工之所想,做女工之所需。除此之外,工会应当真正深入到职工中去,认真完成各项调查研究工作,真正成为政府、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有效反馈女性职工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女职工遇到的各项问题,并为女职工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
四、结语
女性职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同于男性职工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职工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也将会越来越重要,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更好的保护。女性职工法律权益的保障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伴随着我国国家的繁荣昌盛,国民素质的逐渐提高,法律机制的逐步完善,人民法制观念的逐步形成, 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定会逐步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