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现使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性质.在网络环境下,卖方在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虚假的,购买者很难或无法判断卖方的真实身份.但是,在销售商品(服务),卖方没有义务通知销售激励买家,买家只凭借经验和习惯,卖方动机的主观判断,买方难以确定卖方实际销售商品或商品销售的名义实施诈骗.在目前的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条件下,我认为,如果消费者网上卖家经营者或消费者根据卖方披露信息推断的决定或经营者,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操作的身份欺诈,法律应确定经营者的卖家.它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帮助消费者免受欺诈寻求司法救济.该方法也可用于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以弥补缺乏监督.在这个阶段,网络欺诈消费者:低价陷阱支付 存款,承诺,网路拍卖诈欺.
(二)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发布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虚假的承诺价格.网络广告因其特殊性,相关部门也无法准确的检查和监督.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商家欺诈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三)对交易安全及隐私权侵害.
(1)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就存在网上支付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登录 或支付 的泄漏).或支付帐号被冒用;黑客盗窃和非法破译 、 导致电子货币丢失也是常有的事.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2)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以不停轰炸消的方式向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第三方以谋取经济利益.
(四)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的网络,交易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公平性保证.虚拟网络可以使人们跨越时间和空间障碍,通常可以不面对面交流与交易.保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们进行网上交易,很重要的一环是通过网络和卖家签订合同,合同一般卖家准备的,由于合同条款都是固定的,没有网络消费者的意图,所以在实际执行合同等问题时会产生异议;另一方面,因为它的条款都是有卖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违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同等条件,除了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者合同管辖权原则,而消费者在家中应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 虽然中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传统商业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全面,详细和明确的.但是,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权利救济制度显然有些浮雕效果影响电子商务运营质量,表现在三个方面:(1)诉讼成本太高;(2)管辖权不明确;(3)责任主体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