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将迎严监管
发布时间:2019-07-30
中国人民银行26日表示,已会同相关部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但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上述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新规强调金控公司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据悉,新规将设置过渡期。对于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记者 陈果静)